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抵押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应当具有特定性。
2.应当具有交换价值和可让与性。
3.不因继续使用收益而损毁其本来的价值与形态。
4.应当是能够以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的财产。
抵押合同:抵押物被转让了该怎么办
抵押物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可以被转让,但须遵循以下几点:
1、通知抵押权人,并将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3、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的,如果抵押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没有登记,则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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