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是‘人民防空工程’的简称,它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人防工程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单建人防工程,二是合建人防工程。
就所有权而论,单建的人防工程的投资者比较明确,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所以,它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但是,合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比较难以认定。自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人防工程的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单一投资建设转变为社会多元投资建设。我国法律也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人防工程,同时,减免人防工程的土地使用费和其他税费。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及登记作出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在法律没有界定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的情况下,**花园的业委会和开发商都无权主张所有权。
但是,关于讼争的地下停车场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却比较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由此可见,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的使用权由投资者管理和收益。
最后有关法官建议说,人防工程所有权问题,之所以产生了争议,是因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工程的所有权。所以,我国法律(尤其是《民法典》(2021.1.1生效))有必要规定人防工程所有权的归属,以应对现实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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