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肖像权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对其肖像进行拍摄并通过发布、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多种形式进行使用或公开展示,无疑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侵犯了肖像权。
此外,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制作、使用甚至是公开他人的肖像。
同样地,未经肖像权人的明确同意,肖像作品的所有者也不能够通过发布、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来使用或公开他人的肖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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