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因欠交800余元的物业管理费,被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上海某区人民法院以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与服务质量与约定的标准存在差距,物业公司应依法减收物业管理费为由,判决王先生给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657元。
王先生是上海某小区一房屋的业主。2006年7月17日,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5年,自2006年7月18日至2011年7月17日止;按0.95元每月每平方米收取物业费;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公司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万分之一加收违约金。2006年8月18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又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由原来的5年改为1年,期满前3个月,双方再协商续签事宜。物业公司同意将物业费调整为0.75元每月每平方米。
物业公司在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后,业主王先生却拒绝交纳2006年7月18日至2007年7月17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及垃圾清运费共计876.45元,因此物业公司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王先生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垃圾清运费及滞纳金22.85元。
庭审过程中,王先生辩称:小区没有保安,外来人员可以随意出入,人防和小区出口也被物业公司出租,我们长期生活在不安全的环境下;小区公共照明坏了,物业公司也不修理;绿地杂草丛生,
小区垃圾没人清理;家里设施坏了,都是自己修理,因此不同意支付公共照明费、保安费、绿化费、垃圾费。对上述物业管理存在的瑕疵张先生提交了相应证据,物业公司虽然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和谐社区、良好的小区环境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共同建立、治理和维护。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约定及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物业管理义务,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作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应当协助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并通过每个业主自身的行动,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努力,建设和谐的小区环境和氛围。本案中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其应按照约定和物业管理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为全体业主提供符合约定标准以及行为标准的服务;王先生作为业主应当按时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以便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庭审中,王先生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不符合约定,物业公司虽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故对王先生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鉴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与服务质量与约定标准存在差距,王先生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应依法减收,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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