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如果满足相关情形,债务人、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如果满足相关情形,债务人、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破 产 财 产 分 配 : 债 权 人 异 议 如 何 处 理 ?
根据新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通知债务人。如果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则应在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在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则应在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在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如果满足相关情形,债务人、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根据新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通知债务人。如果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则应在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在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则应在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在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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