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了维持家庭共同生计而产生的负债,:
采购共同使用的生活用品;
装修共同居住的居所所需的负债;
以及为支付某一方的医疗费用产生的负债等。
2.夫妻中的任意一方或者两者都有可能因履行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而承担的债务。
3.夫妻中需要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需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妇中任何一位或者全体的教育,培训支出而产生的负债。
5.为了满足正当且必须的社会交往需求而产生的负债。
6.夫妇共同实施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承担的债务。
7.经过夫妻双方协商并达成共识,约定视为共同负担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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