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刑法中,相应的罪名则只是被设置在了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此章中,而并没有把此类罪名放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中进行规制,这与《食品安全法》以预防为其核心理念相冲突,不能与《食品安全法》做最吻和的衔接。
2、《食品安全法》的一些具体规定在刑法规制中不能找到相应的罪名加以定罪量刑。
3、现行《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做了非常详细的划分与规定,其中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监督管理,这样详尽的规定,而相对应的刑事立法却不能做到一一加以刑事规制。
食品安全犯罪罪名
食品安全犯罪罪名主要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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