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
(二)原经批准划拨或出让,因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等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以拍卖方式进行的用地;
(四)经法院判决需拍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及其他支出。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塬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有: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
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三)支农支出
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塬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
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
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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