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怎样发生转移
1、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发生转移的,优先权随之转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九条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
前款规定的各项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债权转移的,其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随之转移。
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登记的材料有哪些
1、优先权登记申请书
2、优先权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下列三个文件之一)
(1)营业执照(原件,经发证机关签注的复印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2)开业证明(原件,经发证机关签注的复印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明(仅当优先权属私人时提供,)
3、优先权申请表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下列两个文件之一)
(1)董事名册(任职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2)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经发证机关签注的复印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4、申请人授权代办人办理权利登记的授权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发证机关签注的复印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5、优先权债权事件的证明文件(由民航总局或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管理部门出据或由公安机关出据并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管理部门签注)
依法公证的复印件指:国内由公证部门签注,国外由律师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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