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污许可证审批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申请表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六)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七)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排污许可证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在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进行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持相关材料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符合要求的,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国家排污许可合法平台上进行网上申报;不符合要求的,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经环保局相关科室会签、主管局长签批、主要领导签批后依法作出许可证核发;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排污许可证审批所需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排污许可申请表;
3.承诺书;
4.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
5.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及批复文件;
6.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说明中需列出企业所有排口及其相应编号,并附对应现场照片);
7.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确定企业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企业现有排污许可证及企业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总量控制指标的相关文书;
8.对于采用不属于可行技术范围的污染治理技术,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
9.地方政府部门对企业实际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与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产能不相符的认定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10.企业自备电厂监测数据等能够证明其自备发电机组前三年平均利用小时数或供热主体设施运行小时数的材料;
11.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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