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1994年,伦敦保险市场开始应用电子分保系统ESP,大大提高了保险交易的运转速度。保险风险证券化这种低成本的新型风险管理手段也得到广泛运用,它使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中去,得到最大限度的分散。
5.保险监管的变化。根据保险未来的发展变化,放松监管将成为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一是对保险人的监管重点由对险种、费率、条款等方面的全面监管转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对保险投资的限制普遍放宽;二是对保险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放宽,银行、保险的相互融合渗透与兼业经营成为主流;三是各国对保险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对外逐步开放本国市场;四是监管的目的由规范交易行为、防范和管理风险向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保险业的运行、增强保险企业的竞争力转变。
6.世界保险业的全球化、一体化、金融化。社会化大生产使各国、各地区在经济发展中的相互依赖程度不断提高。自20世纪70年代特别是近10年来,全球经济一体化愈演愈烈,全球统一大市场逐步形成;同时,金融自由化波涛汹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于1999年3月1日起生效,国家间开放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了正式认可。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更具有国际性的特点。大数法则的应用需要集中大量同质的风险单位;地球生态环境的恶化使巨灾风险不断增加,一个国家保险市场的消化风险的能力毕竟有限,这客观上使保险业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互联网也为保险公司的全球化经营提供了更为便利、快捷的条件。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全球保险市场朝着一体化方向推进,各国保险经营都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保险金融化是保险业在为社会公众提供保险服务的过程中,保险业务日趋与银行、证券等其它金融业务相互渗透转型和融合,保险、银行、证券三者严格分业的格局被逐渐打破,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界限日益模糊。近十年来,欧美发达国家的保险金融化成为十分引人注目的现象,并日益成为世界性的趋势,全能型的金融服务集团和超大型保险集团不断涌现。为适应金融发展和金融深化的趋势,美国于1999年11月12日颁布实施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从而认可了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之间参股和业务渗透的合法性。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律在名称上不提银行,而提金融服务,其意在于涵盖银行业和非银行业的全部金融活动;该法还强调了一个重要的精神,就是将金融业改革和发展中“效率与竞争”的法律理念作为法律制度的理论背景。
综上所述,经济发展对保险业具有决定作用,保险业的发展应是一个不断适应经济发展变化的过程。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我们今天所谓的“当代保险业”可能就是未来保险业的“初级阶段”,应在坚持保险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实现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
(一)WTO的宗旨
WTO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WTO协议内容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规定了自由化的原则及可允许的例外。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由《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加以规范。
WTO协定在序言中明确了WTO的宗旨,即“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水平和有效需求,增加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量;最佳地利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护环境;遵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各自的需要,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得到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称的份额。”
由此可见,WTO旨在建立一个开放的、自由的多边贸易体系,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关系和贸易秩序。中国加入WTO已指日可待,保险业是受冲击最大的行业之一。撇开加入WTO在短期内对我国保险业的不利影响不谈,深入体会WTO的宗旨,是迎接WTO的挑战,加快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根本。
1.资源共享。WTO要求各成员国开放金融信息市场,积极发展各国的经济合作、贸易和技术交流。开放的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有助于资本的合理流动,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世界贸易组织汇集的世界各国经济贸易信息资料,有利于各国正确地制定对外贸易政策和战略。
2.低成本、高效益,服务优化。成员国可以享受多边的、无条件的、稳定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单一、粗放式的竞争将让位于综合、集约式的竞争。在竞争中把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有机地结合起来,由价格、数量、优惠条件的竞争转向优良的投资环境、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竞争,有利于优化服务,最终使消费者受益。
3.公平、公开、公正。WTO致力于建立“开放、公平、无扭曲”的竞争环境,通过市场开放、非歧视性和公平贸易等原则,达到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公平原则要求各国按价值规律参与国际竞争,坚持非歧视性的贸易原则,反倾销、反补贴,大幅度削减关税与其他非关税壁垒,同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世界贸易组织特设的解决贸易争端的机构和程序,能够比较公正地解决贸易争端,维护各国的贸易利益。
4.增加透明度和规范性。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其成员国提高贸易政策与法规及政府管理行为的透明度,并定期接受政策评审。制度的规范化减少了各国对外国企业政策的任意性和多变性,降低了企业经营的风险。
(二)加入WTO是我国保险发展的催化剂
在保险发展的外部经济环境一定的条件下,保险运行机制的内在要求制约着保险结构并影响着保险的规模和发展速度。当前我国保险业呈现出需求不足和供应不畅的失衡状态,且在经营中存在着诸多隐患,从主观上分析主要是保险体制与保险运行机制的内在要求的不相一致,如保险投入不足,保险企业商业化程度不高,保险中介市场欠缺不全以及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等。此外,保险经济的运行还取决于外部经济环境,其中政策不到位,行政垄断、干预过多,加以保险法制尚不完善,对保险业协调发展也有重大影响。因此,加快中国经济市场化进程,完成保险业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的根本转变,是我国保险业顺畅发展的制度保证。
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的经济、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有统一开放的市场,完善的价格机制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通过竞争机制来实现整个经济运行效率的不断提高。竞争规律和价值规律的作用必然要求一国经济冲破国内市场的束缚,走到世界市场上,积极利用和参与国际分工。WTO有如一个液面相平的“连通器”。加入WTO,融入国际大市场将给中国保险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公平竞争机制的引入将加快我国改革的步伐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育,促进价格体系的理顺、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和企业经营体制的转变,有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统一的市场,使资金、资源达到合理的配置,从而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保险业的腾飞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与国外保险同业相比,我国保险费率偏高而赔付率偏低,利润主要是靠控制赔付率保证承保盈余所积累,因此在经营中不得不放弃许多高赔付率的业务。我国加入WTO后,竞争必然使边际利润率趋同,导致费率下降,赔付率上升,使被保险人得到更便宜的服务,更好地体现保险的损失给付或赔偿职能。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在立法时参考的是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的“分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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