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以非法手段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收集证据。
调查取证是指公安机关为查明案情、查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收集证据而进行的专门活动,取证包括询问证人、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1、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程序合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关于调查取证的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有明确规定。在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办案人员不得违背这些程序规定。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获取来的口供,是供述人在迫于压力或被欺骗情况下提供的,虚假的可能性很大,极易造成冤案、错案,且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求不符,必须严加禁止。所谓“刑讯逼供”是指办案人员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采取“威胁、引诱、欺骗”手段收集证据,是指通过采取暴力、恐吓等非法手段威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证人或者通过许诺某种好处诱使、欺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证人以获取证据。非法手段主要包括违反法定程序检查有关的场所、物品住宅。办案人员如果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无效,即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这是对严禁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规定的保障性规定。虽然法律和有关部门三令五申在办案中不得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但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还是一味追求从口供上进行突破,不择手段地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逼取供词或获取有关证据。为了从根本上禁绝此类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排除了以非法手段收集来的证据的可用性。如果依据这类证据对被处罚人作出了治安管理处罚,该处罚无效。
南宁严禁房地产商违规收定金
据南宁市房产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的前提下,不得通过预约的方式非法售房。
南宁市房产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前段时间房产部门在对商品房销售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情况下,以收取购房定金、诚意金等方式销售商品房,定金金额有100元、500元、1000元甚至5000元不等,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
对此,房产部门要求开发商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内部认购、排号认购、摇号认购、VIP卡等任何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排号登记费、诚意金、认购费等任何含有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对于取得预售资格的开发企业,要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在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方面,《通知》强调严禁开发企业发布虚假广告,广告中有关销售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应与项目实际情况相符,严禁在广告中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等。
《通知》明确规定,对于开发商在今年1月1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开发商不得设定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不得故意涂改、删改合同中规定的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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