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存在质量瑕疵,可通过友好磋商予以妥善处理。若保修期限尚未届满,开发商有义务履行维修服务职责。倘若业主自行进行维修作业,相应的维修成本亦须由开发商全额担负。对于其他性质的质量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当住宅物业质量瑕疵严重妨碍业主的日常生活与使用时,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索求赔偿损失,此项诉求应获法律支持。若商品房屋交付之时已出现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之内,卖方必须接受修复的责任;倘若卖方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迟迟不作修复,买方则有权自行安排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工作。修复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修复期间引发的其他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全文49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