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策划干股方案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是考虑员工或经营层、技术骨干、业务骨干等人员的稳定性,由于这些人员的不稳定性导致人财两空的尴尬局面时有发生,因此要考虑干股的条件以及期限;必须考虑劳动合同期限、服务期限与干股的协同性。
是干股的权利应当明确。对于决策权、知情权、表决权和盈余分配权在某种条件下给予排除,否则可能影响到决策。
是从公司角度来讲,在没有十分把握的情况下暂时不要将干股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待到条件成熟再考虑登记手续。
是必须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取消干股,比如明确约定离开公司当然失去干股股东资格,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就可能给公司带来麻烦,因为员工取得干股后便具有了劳动者和股东的双重身份,劳动关系和股东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无论是因干股受让人即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还是员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均不导致股东身份的必然否认,拥有干股的员工即使不再为公司工作,但仍然是公司的股东,依然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分红权等股东权利。因此,这方面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做明确约定。
是对优秀人才尤其是管理精英、技术骨干,公司应当给予大方的激励,通过股权激励,让优秀人才在公司找到归属感,最大限度地激发其才干和潜能。
是要与商业秘密保密责任、竞业限制、岗位责任、绩效考核等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总之,应当对股权激励方案作全面、整体的筹划。
一、干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所以我们假设这样一种情况:某公司注册资金10000元,在提交给工商局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A出资9900元并按照60%的比例分取红利,B出资100元并按照40%的比例分取红利,此时B的实际出资额只有1%,但是却按照40%的比例分红,这种分红比例相当于B出资了40%。
同时,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B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只是承担100元钱的法律责任。
由于这种分红比例是按照法律规定写在《公司章程》中,并且提交给工商局备案,所以这种所谓的干股即有法律保障的干股。
二、干股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地位
(一)股东权利义务
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赠股协议的效力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和设立协议一样对股东具有约束作用,赠股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在章程上体现。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如果赠股协议具有可撤销、无效、解除等情况,干股股东自然就失去了股东资格,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比如股利请求权、表决权由协议确定,但股东的义务,尤其对外义务同一般股东,理由是股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性。
但是干股股东如果所受股份为瑕疵股份,在一般情况下,股份的受让人也应对股份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但是,一般而言如果有一部分为瑕疵股份,有一部分为正常股份,那么首先认定获赠股份为正常股份,在其不足的情况下,才认定为瑕疵股份。
(二)法律地位
一般情况下,干股的取得和存在是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
如果干股股东通过公司股东变更,在工商局登记备案,则会成为正式股东,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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