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形式袭击警察,这种行为构成的犯罪类型应当归于妨害公务类犯罪之列。
这是因为该种行为对于警方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所应享有的正常活动权利以及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侵害。
将这类行为定为犯罪并纳入法律监管范畴,其根本目的在于进一步保障警察们在执法过程中的至高无上权力,从而有效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共秩序与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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