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购买POS机,帮他人代还信用卡欠款,进行虚假交易消费,以收取手续费的名义非法牟利。近日,犯罪嫌疑人张某、郑某、李某等三人被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批准逮捕。
张某、郑某、李某均是20多岁的无业人员。今年3月份,张某、郑某、李某三人看到许多“月光族”刷信用卡透支消费后,到期没有钱还信用卡透支的欠款,就商量利用销售终端机具POS代人还信用卡欠款,收取手续费牟利的念头。于是,三人合伙共同筹资在西安北郊一小区租了一套单元房,并购买POS机,通过各种关系发展“月光族”持卡客户,为客户代还信用卡透支欠款。他们用这些客户的信用卡在POS机上进行虚假交易消费,套取现金,再为客户还信用卡上的透支欠款,每次收取1-1.5%的手续费,虚假交易流水额达230多万人民币。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于7月9日在出租房内将三人抓获,当场查获银行信用卡64张,销售终端机具POS机15台。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说法】
信用卡代还属于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以此牟利属于非法经营。本案三名犯罪嫌疑人代还信用卡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且数额超过10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犯罪。同时,透支消费找人代还欠款,持卡人的信息安全也无法得到保障,因为代还人掌握了持卡人信用卡密码、身份证信息等重要信息,持卡人容易遭到信用卡冒领、恶意透支、信用卡被克隆盗刷等侵害。
办案检察官提醒大家,刷卡消费要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量入为出,切莫图一时高兴而给自己惹麻烦。持卡很潇洒,刷卡须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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