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人承担拒赔情况有几种
(1)未能按照约定期限支付保险费用。在人身保险合同当中,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初就需支付首次保险费用以启动保险合同的执行,自此以后,投保人必须依照合同规定定期交纳保险费用,如果在宽限期结束时投保人仍然没有支付保险费用且缺乏保费自动垫交功能的话,那么保险合同将进入效力中止阶段。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有权拒绝赔偿。
(2)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是一份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协议,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相关信息,若违反这一原则,当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例如,某位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故意隐瞒了其患有乙肝的事实,然而在一年后被诊断出患有肝癌,此时保险公司便有权依据合同规定进行拒赔处理。
(3)保险事故并不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例如,被保险人购买了一款分红型保险产品,由于该险种并未包含医疗保障责任,因此当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并提出理赔请求时,保险公司无法予以赔付。
(4)保险事故属于责任免除范畴。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已经明确列出了不予赔付的事项,例如在两年内自杀等行为。
(5)签署的寿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保险合同无效,即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例如,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除非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则该合同可视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合同规定拒绝赔偿。
(6)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内。在合同中通常会明确标注保单生效后,保险公司将会有一段“责任免除”的时间段,这个时间段被称为“免责期”,在这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将不会得到赔偿。例如,一般的长期寿险免责期通常为180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什么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定义阐释如下:所谓的合同解除权,即当法律法规或者合同协议中约定的终止合同的前提条件得以满足之际,合同关系的任何一方,无论单独还是共同,都享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同样地,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合同解除权可以理解为:在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协议中所明确的合同解除条件得到满足之时,保险人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解除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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