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明确,于妇女怀孕期间、分娩完毕一年之内或终止妊娠满六个月经期内,男方均不得提出离婚。
除女性主动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定确有必要审理男方离婚上诉外,否则不予准许。
若女方离婚八个月之后方察觉自身已有孕育,则大部分可能性表明其在离婚之前便已怀孕却未有所知觉。
在此种境地之下,女方有权依据《民法典》之相关条款维护个人权益。
如女方有意愿维持婚姻关系,可向法院申请撤回离婚裁决,同时陈述自身已怀孕的实情;
若女方决定不再延续婚姻关系,亦可行径确认离婚效力,然而在此期间,男方不得再次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需特别注重的是,各案件具体处理仍应依案件实际事实及证据进行判断,诸如女方对妊娠是否已知晓、双方是否曾达成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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