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怎样认定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
第一,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如果存在为雇佣关系,反之则为承揽关系。
第二,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如果一方指定场所、提供工具并限定工作时间则为雇佣关系,反之则为承揽关系。
第三,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前者为雇佣关系,后者为承揽关系。
第四,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前者为雇佣关系,后者为承揽关系。
第五,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动是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前者为雇佣关系,后者为承揽关系。
综上所述,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组成部分,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认定为承揽。
二、雇佣关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主体。雇佣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
2.内容。它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具有广泛性。
3.客体。即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
三、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概念分别是什么
雇佣关系:是指在一定或者不一定期限内,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服务活动的用人单位与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并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合同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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