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过渡期不得超过36个月
时间:2023-04-23 18:42:30 31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省政府法制办特别委托本报独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集时间由以往一个月的时间,延长至两个月。已经起草的《条例》(草案)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做出了哪些具体规定?本报记者进行梳理。

入户调查核实须两人以上进行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调查登记核实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

调查登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家庭成员状况等进行入户核实。入户核实应当两人以上进行,并出示合法证件。同时,被征收人及其同住人应当配合入户核实工作,拒绝入户核实的,按照房屋登记机构登记簿记载内容结合外围测量为准。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再改建、扩建或装修房屋

《条例》(草案)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或实施转让、出租、析产、抵押、典当、改变用途等违法及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对违法及不当增值部分不予补偿。

关于补偿内容及标准,《条例》(草案)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费用和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两种补偿方式不得采取暴力方式搬迁

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奖励、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内容。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明确补偿金额、奖励金额、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支付期限等。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明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奖励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补偿资金和安置用房(产权调换房屋或周转用房)未落实的,不得实施征收。《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过渡期限方面,《条例》(草案)规定,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低层和多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中高层和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计算。

被征收房屋小于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置换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或者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4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或者采取阶梯价格结算。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补助费如何计算?《条例》(草案)规定,征收住宅项目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支付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档案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计算,对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以认定结果为依据计算。

征收经营性、生产型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中,搬迁补助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过渡延期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周转用房的,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自交付后6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经营和生产补偿方面,征收经营性、生产型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在作出征收决定的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情况给予一次性经营补偿;经营补偿金额按照实际纳税额计算;没有纳税或者作出征收决定前已停业、停产的,不予补偿;依法予以免税的除外。造成全部停业、停产的,补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业、停产的,补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工资补偿方面,征收经营性、生产型非住宅房屋的,造成停业、停产的,工资补偿应根据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在册人员名单,按本企业所在地当时执行的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造成全部停业、停产的,补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业、停产的,补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非正常生产的企业,工资补偿按前款规定标准的一半补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征收经营性、生产型非住宅房屋的,造成停业、停产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因征收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的房屋价值差异等其他损失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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