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关于房屋装修费用的归属问题,原则上应遵循以下规定:
首先,如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拍卖,则房屋装修费用应归属拍卖机构;反之,如果没有进行公开招标或其他形式的竞争性采购程序,则该项费用不应由拍卖机构收取。
其次,当拍卖未能成功完成或由于非拍卖机构自身原因导致拍卖委托被撤销时,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被执行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第九条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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