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12-05 21:08:41 6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1.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

(1)制造的渔业船舶;

(2)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3)进口的渔业船舶。2.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1)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2)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3)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4)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申报临时检验:(1)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2)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3)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二、办理材料

无。船舶申请异地检验时,应将此申报书递交给船籍港所在地的检验机构

材料真实,齐全。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无。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无。

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阳山县科技和农业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书》;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充告知书》;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2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核查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作出决定。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渔业船舶检验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

本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见《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业务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阳山县科技和农业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书》;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充告知书》;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2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核查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作出决定。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渔业船舶检验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

本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见《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业务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阳山县阳城镇韩愈路28号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山县科技和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附作?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一、公安部门(一)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降为每辆次70元。

全文?详见电子版

八十八?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阳山检验站机构名称: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阳山检验站机构代码:4418230检验业务范围:

1、负责辖区内船长12m以下且主机功率44.1kW以下内河小型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与发证工作;

2、负责辖区内检验工作统计及汇总上报;

3、承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边境地区因边贸活动、客货运输、边民往来或借道通行活动等频繁入出境,且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时,可以由省级公安机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边境地区一定范围”的界限由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八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十四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三)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四)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一)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造、改造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维修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十七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九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前款规定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目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七条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一)制造的渔业船舶;(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十八条远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实施检验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十二条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十条进口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确认,并在投入营运前申报初次检验。进口旧渔业船舶,进口前还应当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旧渔业船舶技术评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十六条渔业船舶经检验需要维修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渔业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关于给予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等102个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证书复核换证和使用对外名称的批复》(2008年)

八十八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阳山检验站机构名称: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阳山检验站机构代码:4418230检验业务范围:1、负责辖区内船长12m以下且主机功率44.1kW以下内河小型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与发证工作;2、负责辖区内检验工作统计及汇总上报;3、承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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