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诉讼证据的种类,根据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书证、当事人的供述与辩解、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等七种。
在这其中,欠条作为一份特殊的书证,被视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因此,欠条自然也是诉讼证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能够在适当情况之下发挥其作为证明债权债务的重要作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其他类型的证据,欠条尤其需要经过法院严格审核,经核实确为真实后,方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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