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限定,房屋交接期限通常始于确订在合同中的交房日为起算点。倘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按约定期限内如期完工并移交房屋,在采用书面形式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内仍未解决问题,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及足够理由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契约关系,同时要求开发商退还其所支付的所有房款本金以及未支付部分的利息,并且还须承担由此违约行为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然而,若在书面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已经顺利完成了房屋的交付任务,则购房者将失去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力,但可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诉求,以补偿因逾期交付所造成的额外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全文54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