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友好协商解决。
当涉及到医疗纠纷时,患者方与医院一方可依据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详尽的协商过程来达成友好协商解决的协议。
对这种友好协定的的法律权威性应该给予肯定和承认。
2.调解机制。
如果已经确认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卫生行政部门有义务按照医疗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开展医疗过错赔偿的协调安排。
经过调解,如果双方能够就赔偿金额达成共识,即可制定出调解书并让双方执行;
若调解未能成功或在调解实现后有任何一方对结果表示不满,则卫生行政部门将停止调解。
3.法律途径。
在启动法律诉讼前,当事人有权寻求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通常由医学会负责受理,而医疗过错鉴定则需由司法鉴定中心负责鉴定。
然而,进行鉴定并不意味着必须通过法律诉讼来处理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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