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民俗,婚约在我市一些地区仍然十分盛行,但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婚约必须履行。约定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订婚一方的任何一方都不能以订婚为由要求对方与之结婚。对于因解除婚约而引发的财产纠纷,首先要明确财产的性质。如果捐款是自愿的,就不退还,但如果价值高,就应该酌情退还。买卖、安排婚姻,或者通过婚姻合同索取、骗取钱财,属于违法行为,应当返还。首先,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程序和要求。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订婚。第二,愿意订婚的男女应该为所欲为,但前提是双方都同意。任何人不得强行干涉。所有强迫包办婚姻都是无效的。第三,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能由双方自愿履行。法律不保护和执行约定。如果双方同意终止约定,可以自行终止。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约定的,可以不经对方同意解除约定。第四,在处理因解除婚约引发的财产纠纷时,应当根据双方交付财产的动机、目的和价值判断财产的性质。为促进社会安定团结,落实婚姻自由原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1)返还财产构成诈骗罪的,诈骗所得原则上应当以约定的名义骗取钱财,对被害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以订婚为名,以赠送财物的方式与异性交往的,无论在何处提出订婚,其财物均不退还。(三)为结婚而赠与的财产(包括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当酌情返还。对于约定期间的无条件赠与,受赠人没有义务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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