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原理和制度形成了强烈的冲击,构成资本制度的几项基本法律规则都被动摇:公司设立不再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注册资本不必是实缴资本而可以只认不缴;股东出资不需要有最低的现金比例;资本不再需要验资。这些制度变革无不指向与司法裁判密切相关的股东出资义务与责任,并由此对股东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所产生的刑事或民事案件司法适用与裁判处理提出了尖锐的挑战。
对于公司法虚假出资,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构成刑事犯罪。但实际上,在公司法修改前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现象却又非常普遍,甚至成为了某种程度上的潜规则,在执法过程中也产生的一些争议。而公司法的修改,为这一情况的改变提供了契机,也为广大普通企业家提供了一个松绑的机会。
一、公司法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设立程序、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狭义上讲,公司法是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2004年、2005年多次修正,现行版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8日发布。
一个企业如果存在公司法虚假出资,不仅仅影响公司的发展,同时也会造成公司的亏空,以及有可能面临法律问题,因此虚假出资是不明确的选择,同时也是需要杜绝发生,也需要每一位公司法人代表严格把关。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大家前来咨询,同时可以在法律网站上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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