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瓶打头一般鉴定轻伤。用啤酒瓶砸别人头,按造成的后果处理。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按治安案件处理。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过期啤酒瓶爆炸,消费者受伤获赔
2012年8月6日9时许,回山镇消费者齐某在本村超市购买了一箱某品牌啤酒。中午10时30分许,齐某12岁的女儿去拿啤酒时啤酒突然发生爆炸,玻璃碎片击中小齐左手,顿时鲜血直流,急送医院救治,医疗费534元。
儒岙镇消保委接诉后,从检查啤酒瓶实物发现,该啤酒为2012年7月13日生产,爆炸啤酒瓶为2007年生产的B字瓶。在儒岙镇消保委努力下,2012年8月22日终于达成协议:被投诉方一次性补偿投诉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共计人民币1151元。根据《啤酒瓶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建议B字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此建议虽非是强制性标准。但是,《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中发生爆炸的B字啤酒瓶实际使用期达6年,使啤酒瓶安全性降低,自爆概率大大提高,严重影响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让人惊心。因此,某啤酒生产公司应承担齐某的伤害赔偿责任。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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