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遗留问题,做好后续工作,进一步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特制定本办法。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一项长期政策,要按照群众的要求来稳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形成一定规模,实现集约经营,确定增产的,可以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签订长期承包使用合同。未向农民发放土地使用证的,应当在合理承包的基础上尽快向农民发放。
在规定的合同期限内,只要承包农户按合同正常经营,农户没有要求,就不应轻易变更。承包期结束后,农民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规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将土地用于非农业用途。严禁在承包耕地上挖土、烧砖、建房、建坟和从事其他非农生产设施。那些已经这样做的人应该被命令返回农业。二是加大投入,既要提高集体经营水平,又要提高农民家庭经营水平。农民承包应根据土地质量水平与产出、投入挂钩。集体要奖励投入大、产出高的农民。一般应建立土地等级档案。每隔几年,奖励就会增加,惩罚就会减少。
在承包期内,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力,对土地进行整修和增加投资的,在土地分包时,由集体承包人或新承包人给予相应补偿;因投资不足造成土地生产力下降的,责令给予一定的补偿;对无故遗弃、浪费土地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收回承包地。允许和鼓励农民在承包地内修建小型水利设施,恢复废弃水井和高压灌溉站。修缮者、管理者将受益。农民自己的新耕地,十年内不得从土地收益中由集体保留和积累,五年内不得纳税。在统一集体计划下投资进行农田基本建设的农民,在转让或者返还承包耕地时,可以由集体或者新承包人给予补偿。随着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农业劳动力的向外转移,一些长期从事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的农民无法很好地管理好耕地。承包地原则上归集体所有,承包给农业专家或者劳动者;在保证合同履行的前提下,经集体同意,农户也可以转包或者委托农户自行耕种。分包条件可由双方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对无劳力、缺劳力自愿归还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给予扶持;集体户、调入户为调出户提供一定数量的平价口粮。
在土地辽阔、工副业发达、劳动力大部分转移到第二、第三产业的农村,允许将土地转包给其他地方的农业专家。
在规模经营上,一些地方有农机配套的“家庭农场”、农民自愿组成的合作农场、集体承包的专业化农场等,都是适应商品生产发展需要的集约化经营模式,应该得到肯定和支持。适度的土地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应积极创造并逐步实现。加快粮食作物集中、土地辽阔、人口稀少、郊区和工副业发达地区的建设步伐。但是,在条件不具备的地方,绝对不可能违背群众意愿拼凑大户。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初,一些地方采取平均分地的办法,导致土地分割,农民操作不便,给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和农作物种植带来困难。各地可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在做好承包人工作的基础上,对零散耕地进行适当调整和调换。其中一些可以由集体搭桥,农民可以自行协商。有的可以由集体提出,对零碎的承包地按照统一规划进行调整合并,实行“按产计收”的办法。
为了防止耕地的连续分割,长期土地承包后的人口增减问题,应该通过保留“流动土地”或“流动房地产”(调整定购任务和交储)来解决,在不增加人口的前提下,逐步增加人口土地的数量和家庭的划分不分土地。五是完善留用办法,减轻土地承包人负担。承包土地的农民要按合同约定向集体支付定金,完成国家农产品订货任务。
应合理支付各种保留金和分配金。提倡按各行业产值占比计算,或按人、工、收入分摊集体储备和公用事业总成本。
集体企业发达的乡镇,从企业上缴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条件、发展生产、逐步形成制度、长期坚持。对商品粮生产大户,也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六是完善两级管理体制,为农民提供生产服务。
对于土地承包农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责任根据需要和可能,从灌溉、农机、植保、科技、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提供统一的生产服务。
对水利设施较多、灌溉面积较大的乡镇,要建立水利专业服务机构,制定统一用水规划,掌握统一的水费标准,统一组织配水和浇灌落实岗位责任制。
集体拥有大中型农机的,可以组建专业的农机服务队伍,也可以承包给农机户保管使用,但集体必须根据需要安排耕作、播种、收割、运输、脱粒等作业农耕季节。
对优良品种、商品化肥、农药、柴油、塑料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有条件的,集体可以根据农民的要求收购供应。农作物种植、田间管理、病虫害防治和新技术推广,集体应当进行技术指导和必要的组织工作,每户应当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所有服务内容都应包含在合同中并认真履行。因服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集体承担经济责任。
服务收费标准由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集体经济实力确定。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由发包单位与承包人签订。本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以保证合同的履行。目前,“口头合同”和“君子协定”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应当予以纠正。
本合同的变更、修改和续签,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加强合同管理是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要承担农村承包经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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