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米果公司登报曝光被辞员工照片和身份证号码事件曾引发双方当事人之间连环诉讼。2007年7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中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的三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驳回米果公司要求七名离职员工停止侵权,交还软件源代码,公开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游戏米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是一家从事网络游戏研发、设计和运营的外商独资企业。2004年4月,赖某等六人与米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在公司游戏开发部担任程序、美术设计及企划等工作。期间赖某、罗某等人先后开发了真封神之天尊地魔网络游戏软件V1.00、RT-EngineV1游戏开发引擎软件。2006年7月,米果公司与赖某解除劳动关系,罗某等5名员工随后向公司提交辞呈。
时隔三个月,公司另一从事MPXY(第一集)手机游戏主程序开发工作的员工靳某在与公司高层领导发生争执的过程中头部受伤,并于当日被公司辞退。
今年3月,米果公司以赖某、靳某等人离职后拒不向公司交还所开发软件源代码和文档,恶意删除工作电脑中的相关信息,使得公司无法对涉案的游戏软件进行改版、更新,正常运营受到严重影响等为由,将七位离职员工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七人停止侵权,交还软件源代码和相关文档,通过报纸、网络媒体公开道歉,同时要求靳某赔偿因未交还软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7万余元。
对于米果公司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七被告认为涉案软件的开发和设计都是在米果公司工作期间使用公司所提供的电脑完成的,工作成果均已留存在公司电脑内,因此并不存在所谓交还问题。对于公司所诉的恶意删除相关信息的行为,七名被告均予以否认。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职期间是否应提交其开发的软件源代码和相关文档及离职后是否应进行工作交接,双方应按照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予以处理。原告主张被告在职期间拒绝提交该软件源代码和相关文档及离职后拒绝工作交接,不构成法律规定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故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被告承担侵犯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因原告无有力证据证明被告在离职后复制并带走相关软件,故认定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同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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