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条件包括1、产权关系明晰,可在住房二级市场交易的框架结构或砖混结构的成套住宅。2、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有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所购房原《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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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所需材料:1、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均含配偶)身份证及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2、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3、所购二手房原《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4、借款人及其配偶收入证明。5、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婚姻状况证明(含单身证明)。6、《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7、售房人出具的划款账户证明(公积金中心委托机构受理的除外)。8、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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