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在1-5000元(含5000元)范围内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在5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范围内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在8000元至17000元之间(含17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4.工资总额在17,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之间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工资在3-4万元(含4万元)范围内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6.工资在4万元至6万元之间(含6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
7.工资在6万元至8.5万元之间(含8.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5%;
8.工资在8.5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5%。
北京扣税标准税率标准
北京工资扣税标准,(含税)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按10%计算,(含税)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按20%计算;北京工资扣税计算方法,工资总额减去五险一金及扣除数乘以税率然后再减去速算扣除数即可得出工资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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