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留守儿童的父母还在,他们的监护权都不会被改变,但如果父母因为工作生活等原因,他们是有权利将他们的孩子托管他人的,而受托管人就对被托管的孩子有监督、管教的责任。
可另行指定监护人的6种情况
1、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
2、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农村留守儿童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农村留守儿童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农村留守儿童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农村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一、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留守儿童。监护人对留守儿童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长,并在德、智、体方面全面发展。
2、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留守儿童按照规定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留守儿童辍学。
3、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留守儿童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等行为。
4、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留守儿童做童工。
5、监护人在留守儿童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6、监护人对留守儿童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7、监护人对10岁以上的留守儿童的信件不得随意开拆。
8、监护人在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监护人应当承担起留守儿童的法定代理人的义务。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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