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依法委托律师协助其进行辩护活动。在此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利与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会面交流,以便深入了解相关案情及信息,还能为他们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服务。
此外,自案件正式进入审查起诉环节之日起,辩护律师还能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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