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主要包括直线前往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协商式的离婚和通过委托律师状告至地方法院寻求判决式的离婚这两种类型。
在选择前者离婚方式之前,双方必须就婚姻生活中的各项事宜达成完全有效的共识;
然而如果对方坚决反对结束婚姻或是对资产分配、育儿女女等方面存在争议,那么通过法院诉讼程序来解决相关问题则更为适宜。
在这种情形下,坚持分手的一方可以通过向当地法院提交正式的离婚诉讼申请,以合法手段来完成离婚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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