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不符合入住条件可以吗?
在房屋交付过程中,仍然存在这样的情况,即房屋租赁双方在合同中对租赁房屋的交付标准没有约定,但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时,承租人发现房屋存在瑕疵房屋的缺陷,使承租人不能正常工作的,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限期修理或者减少租金。瑕疵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交付时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特别是商铺等商品房,承租人将遭受损失。因此,当承租人遇到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租赁合同规定,导致其非正常使用的情况时,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拆除房屋的权利
根据有关新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租赁双方协商租金标准的非住宅房屋应当拆除,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赔偿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应当为被拆迁人执行价值标准房屋交换,安置房由原房屋承租人租赁,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可见,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是否解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终止的,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解决;租赁合同不终止的,承租人可以继续租赁搬迁房屋。此外,在拆除非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应当赔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安装费用;
(2)不能重复使用的设备费用,按重置价格与新结算合并;
(3)因拆迁停产停业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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