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公私财物的金额达到一千元的可以判刑。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三贼盗窃公共设施换来刑罚后悔莫及
都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就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蝇头小利,把黑手伸向了便民、利民的公共设施,实在是可恶。3月12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黄某和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各处数额不等的罚金。三名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被告人杨某、黄某和张某三人均是连城人。2014年7月下旬,被告人黄某欲盗窃长汀县太平桥路口亭子内的石桌、石凳,并于同年7月25日伙同他人前往长汀县太平桥路口亭子进行踩点。同日晚,被告人黄某纠集杨某、张某到家中共同商议盗窃事宜,并于次日凌晨窜至长汀县太平桥路口亭子实施盗窃,后因无机会盗窃返回连城县。同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张某、杨某再次窜至太平桥路口亭子,将亭子内的石桌一张、石凳四条盗走。尔后,被告人黄某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前往厦门销赃,被告人黄某分得赃款6800元,他将该赃款分给被告人杨某、张某各2000元、100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石桌、石凳壹套价值15800元。此外,被告人杨某还于2014年8月31日晚,盗窃停放在路边的货车油箱内的柴油120升,价值848元,被当场抓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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