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2、个人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②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③强行索取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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