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对方婚前个人财产会不会构成表见代理
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表见代理制度属于传统民法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交易安全。在我国民法体系中,表见代理制度是作为私法自治原则(又称自愿原则或合同自由原则)的补充而存在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按照该条的理解,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构成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客观要件
即客观上须行为人不具备代理权,但是存在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虽然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但行为人与被代理人具有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也就是说,有一定的事实足以让善意的第三人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
2、主观要件
即第三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如果相对人有过失或者非善意,其利益则无受法律保护的必要。
3、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虽然在性质上是无权代理,但因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足以使善意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在此情况下,被代理人向善意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可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夫妻间的表见代理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基本要件:
(1)表见代理所处理的标的物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实施表见代理行为仅限于“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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