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汪先生就职某软件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其担任部门经理。2016年3月,公司因内部调整合并,通知免去汪先生部门经理的职务,并于2016年4月以组织机构调整后已无岗位安排为由,向汪先生送达了《待岗通知书》。后经双方多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果的情况下,公司决定自2016年5月起汪先生待岗,工资由原来的月薪8000元降至1950元。汪先生问,单位未经他的同意擅自做出这样的决定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汪先生所在部门因用人单位的调整而发生合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汪先生协商,变更新的工作岗位,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现公司在与汪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做出待岗决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该行为侵犯了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为此公司应当撤销待岗通知书,另行为汪先生安排其他工作,并补发其待岗期间的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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