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来说,营业用房有以下认定标准:
(1)被拆迁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迁房屋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3)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场所为被拆迁房屋;
(4)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5)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完税证明。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都是用于拆迁前的实际操作,但证照不全,
一般来说,也可以认定为营业用房。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问题,建议咨询当地工商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营性房屋被拆迁的,承租人可以获得的拆迁利益为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征收而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房屋产权发生交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第二十三条因收购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收购房屋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建设规划的,应当依法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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