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众所周知,户籍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其中的“黑户”一直以来都是我市社会和群众的热切关注问题,请问这次户籍改革如何就此问题进行破局?
答:根据中央深改组第19次会议精神,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也明确指出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我市公安机关目前正在按程序修订户籍规定,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意见精神,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着力解决按以往政策无法落户的九类“黑户”问题,特别是目前在读的中小学无户口学生登记入户问题。
超生入户
问:据我们了解,不少市民过去由于超生问题造成无法入户,这次户籍改革后如何进行户口登记呢?
答:去年我市已严格执行省公安厅、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71号文),不将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目前单纯因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造成无户口的人员较少,因非婚生育造成的无户口人员较多。这次改革后,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户口簿、非婚生育情况调查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户口登记。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国务院意见第2条第1款,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在此需要强调虽然新出台的户籍政策放宽了不符合计生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登记入户,但并不代表可免除计生部门的依法妥善处理。
无出生医学证明
问:另外一类在我市存在比较多的情况是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请问该如何进行户口登记?
答: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父母双方失踪或死亡
问:在我市农村,存在部分留守儿童由于父母双方失踪或死亡等原因造成黑户,请问这类人员如何进行户口登记呢?
答:因特殊情形无法随亲生父母入户的,可提交村(居)委出具的情况说明、《出生医学证明或DNA打拐库排查结果、监护人和监护人近亲属、知情群众询问笔录、派出所综合调查报告报市公安局集体审批后可以依照亲等序列关系顺延随法定监护人入户。
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问: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如何办理户口登记呢?
答: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并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且因各种特殊情形无法按照《民法典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的,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凭被收养人辖区派出所的综合调查报告和DNA打拐库排查结果等材料报市公安局户籍集体审批小组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其它情况
问:上述未提及的其他各种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如何办理户口登记呢?
答: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只要来源清楚,经过DNA打拐库排查,不造成重复户口的均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最后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户口办理应该提供真实的证明和材料。使用伪造、变造有关证明材料的行为将触犯国家法律并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不真实的户籍资料在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也将产生许多无法预计的负面后果。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