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能证明借款事实;2.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共同证明借款事实;3.注意证据的形成形式、收集方式和固化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的规定,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但在实践中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是否能证明借款事实;
2.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共同证明借款事实;
3.注意证据的形成形式、收集方式和固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