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解决鉴定材料缺乏质证的问题
解决鉴定材料缺乏质证问题的方式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质证按什么顺序进行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三、证据三性质证技巧
证据三性质证技技巧有:
1.准备充分;
2.做好开庭记录;
3.证据的三性应综合运用,每份证据都可就其三性发表质证意见;
4.不要一概否认对方证据;
5.必要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如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提请司法鉴定;
6.遵守法庭秩序,不随意插话,注意用词,不搞人身攻击;
7.如果证据存在较多瑕疵,为了防止书记员遗漏记录律师的质证意见,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n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n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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