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非法改装汽车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改装的车辆及其配件,并处案件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组装机动车或者改变机动车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性;
(二)改变车型、发动机号、发动机号、发动机号、发动机号、发动机号、发动机号、发动机号、发动机号、发动机号、发动机号、发动机号、发动机号、发动机号、发动机号、发动机号、发动机号、发动机号、发动机号、发动机号、发动机号、发动机号、发动机号,机动车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号;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驾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
(4)使用其他机动车登记证、号牌、驾驶证,检验标志和保险标志。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对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严格审查并允许其投入生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开除的处分被免职。
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执行机动车整车质量检验,致使不合格机动车出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机动车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产品及其配件,可以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装配式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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