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发生违反契约义务的情况,应当对未能获得房屋的买方因该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同时还需要支付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所支付的购房款项为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出卖方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导致了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结果,买方有权要求其归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此外,还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因其过错而给买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并且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买方已支付的购房款项的一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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