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从中获利,则不会被判定为帮信罪行。
帮信罪全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定义为:
当人们明知某个人正在通过使用信息网络进行某种犯罪;且该人提供了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及通讯传输等有关技术上的支援,或者还提供了相关的广告推广、资金支付和结算等辅助性服务,而且这些行为达到了一定程度的严重性时,会被视作触犯刑法范畴的行为。
然而,在法律确定的前提下,无关于获利与否,如果不知情也就不会满足“明知”这一条件。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如果有“帮信罪”前科,最轻的惩罚是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会受到罚款。
然而,如果能及时将赃款归还,则可作为减刑依据;在罪恶性不大的情况下,甚至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在实际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决定退回赃款赃物,无论案件处在哪个司法机构的处理流程中,都应还给相应的机构。
比如说,如果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其原分赃款即可退回给公安机关;假如处于检察院的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其应将款项退回到检察院;假若在法院进行审理期间,那么理所当然应该把赃款交给法院。
其中:
退赃的行为既可能由个人自主完成,也可以寻求家属帮助共同进行。
对于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具体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从犯罪主体角度来看,此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包括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单位也是可以成为帮信罪的主体之一;
其次,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上,帮信罪主要表现为故意犯罪,即行为人主观上明白自己的行为将会为社会带来危害;
最后,从犯罪客体来看,帮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制秩序。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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