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合同和认购协议在法律意义以及实质内容上都存在明显差异。预售合同以及预售认购书的主要差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们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预售合同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应,依据其中的各项条款,对签约双方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然而,认购书则属于预约性质,从根本上来说尚未构成完整的合约,因此对于双方并无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
其次,两者的本质属性也不尽相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本约性质,其法律效力与正式的买卖合同相类似。而预售认购书则属于预约性质,并不具备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最后,它们的核心目的也各有侧重。预售合同主要用于对房屋的基本信息、价格等关键条款进行确认。而认购书则仅仅是对房屋进行初步确认,表达了购买方对该房屋的购买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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