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新增变更合同价款增加超过合同预先规定的就要报批。建委备案的审批,一般不能超过15%,否则就需要签订补充合同。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一、超出合同价格多少签补充协议
合同履行期届满时签订。具体价格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超过合同约定时可签订。
二、补充协议和原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都写这么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原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协议就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实实际操作上,“补充协议”的效力往往高于原合同。
三、补充协议的内容限定
(一)一般情况下,补充协议不能涉及主合同约定的主要标的物,不能对主合同进行实质性修改。如果要对主合同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事由,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正常的变更或建筑面积等的变化,就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签证来进行。
(二)特殊情况下,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需要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合同,以及经过招投标的合同,其条款一般不能在补充协议中随便更改。但是,现实中由于合同双方在主合同签订后往往需要订立一些与原合同不一致(主要是工程价款方面)的补充协议,按照招投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这样的补充合同中的内容是具有相应效力的,也不能推翻原合同。
(三)从理论上说,经过备案的以及经过招投标的合同,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签证,应再度进行备案。至于这种备案是否是强制性的,如何进行备案,目前法律上并无新增的管理规定,可以参考当地备案部门的相关要求来决定。
签补充协议也属于双方的自愿,可以协商,如果觉得有需要就可以进行签订,但觉得原合同九足够约定义务,那也可以直接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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