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介绍人是不需要为入党积极分子负责的,但你必须在讨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的党员大会上,把你了解的真实情况说出来,并附上你是否同意他入党的个人意见。如果是在被介绍人已经成为党员后犯罪,介绍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党员犯罪中止是否还要处分
党员实施犯罪活动的,如果有犯罪中止的情形,党纪要进行处理,但要依据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进行处理,例如构成犯罪的,一般是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条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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